整排停車為何少數人挨罰? 法官:平等原則並非違規均不取締 - 社會 - 自由時報電子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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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小客車駕駛停車在道路邊,民眾報案妨礙交通,該車及另2部汽車被警方開單要罰900元,向監理站申訴仍裁決要罰,進而提行政訴訟,認為該路段未畫紅線,其車體占用的寬度不影響他車行駛,且整段路都有停車,為何只有2、3部車被開單?南投地院近日駁回其告訴,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,憲法上的平等原則,不包含「違法行為均不予取締制裁」的不法平等。1名蕭姓駕駛去年11月初,在南投縣埔里鎮某條街道停車,因有人報案指該車妨礙交通,埔里警方到場查看後,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所定「在顯有妨礙其他人、車通行處所停車」的規定開罰單,他向南投監理站申訴遭駁後,再向南投地院行政訴訟,要求撤銷原處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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